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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子平真诠》中认为:
“何以而复有寅卯?寅卯者,此又与甲乙分阴阳、天地而言之者也。以甲乙而分阴阳,则甲为阳、乙为阴,木之行于天而为阴阳者也。以寅卯而分阴阳,则寅为阳、卯为阴,木之存乎地而为阴阳者也。以甲乙寅卯而统分阴阳,则甲乙为阳、寅卯为阴,木之在天成象而在地成形者也。”
这段话解释的其实是木分甲乙木,又要分寅卯木的原因。对于这段话,细心的读者也许会提出这样疑问:甲乙已经作为木之阴阳,但为什么还要以寅卯来分?以下即对这个问题作一下简单说明,讲一下寅卯相对于甲乙存在的必然性。
首先从阴阳方面来说。甲乙作为木之阴阳,是木所固有的,不是因为动静而分,不受动静、天地的影响。(注:阴阳和动静关系的问题,即二者谁先谁后的问题,一直有争论,作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论述过。对于这个问题,作者认同王夫之阴阳为本的观点,不赞成周敦颐动静为本的观点。)这里所说的“不是因为动静而分”是指甲乙作为木之阴阳而言,是固有的,并非指木之阴阳“不能以动静而分”。不是和不能是有区别的,读者千万要分清,不然会很难理解本文后面的论述。“凡阴阳之名义不一,阴亦有阴阳,阳亦有阴阳,非判然二物,终不相杂之谓”《张子正蒙·卷一》。既然阴阳名义不一,划分的角度有诸多不同,因此,木之阴阳也可从动静、聚散、屈伸、天地而言分。如果木之阴阳从动静、聚散、屈伸、天地而言分,“动者以阳为性,虽阴之动亦阳也”《张子正蒙·卷一》,因此,甲乙在天为气为动则为阳;“静者以阴为性,虽阳之静亦阴也”《张子正
蒙》,乙在地为质,为静,为阴,甲在地虽为气,但非质即质,为静,也为阴。
甲在天为阳在地为阴,乙在天为阳在地为阴,是木之阴阳从动静而言来分的,虽然有一定道理,但这种表述方式却与“甲乙作为木之阴阳,是木所固有的”矛盾,且在实际运用中却有诸多不便。如天干配合定十神时甲乙为阳还是为阴?甲乙在天都为阳时,何者为阴?甲乙在地都为阴时,何者为阳?诸多问题,易造成混淆,用而不清。因此甲乙在天为阳时还得需要有“阴”来配合,而寅卯就具备这种属性,因此寅卯的出现就成为了需要。
其次从形质关系方面来讲。(注:形质关系已在前面相关文章中论述过。)凡是物必须气质形具备才可成物,气质备而无形则为死物。甲乙在天为气在地为质,气质备而形缺,而寅卯可表形补其不足。寅卯在地为形,形涵质,阴抱阳,气质形具备,质生形长气发,因此寅卯的存在就成了必需。
最后从时空方面来讲。甲乙一般反映木的本质属性,是表存在和本性的,不反映木的时空特征,只有当甲乙行于天成象时,因象含有时与位的样态,甲乙通过象才可表征时空,这与甲乙直接作为个体表征时空不同。至于为了需要,人类赋予地域以五行方面的属性,如东方甲乙木等,这属于地域的五行属性,与甲乙木本身的自有属性不同,不能混淆了。而寅卯表征的属性范围就比较宽泛,不但在地为木,藏质露形,还可表时间和地域空间,如地支为时令之序,地支能反映一定范围的自然状态等。时间和空间作为本体的属性之一,任何事物,只有放在一定的时空里面,才具有现实存在的意义和作用,因此木作为物,用具有时空概念的词语来表述它就成为一种需要,而寅卯恰恰满足了这种需要,存在就成为必然。
总之,木之阴阳二气浮沉、升降、动静相感,或聚或散,或屈或伸,聚而为质存于地,散而为气行于天,因此在天、在地、在天地之间都存在以不样形态和状态存在的木。既然木气在天地之间无所不在,则木之阴阳划分在天、在地就得有个规定。而最科学的规定就是,在天以甲乙分阴阳,甲为阳乙为阴;在地以寅卯分阴阳,寅为阳卯为阴。天地既是阴阳两端,又是承载万物的载体。作为阴阳两端,可以以天地分阴阳;作为万物载体,又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。由此甲乙和寅卯才可分“天地而言之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