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,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婴儿父母的《结婚证》和《 簿》,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 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(随父报出生的,必须携带母亲的《居民 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)。
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 的居民结婚,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 所在地 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 。此类 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banli出生登记。
新生儿办 手续
1)婴儿母亲的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(已婚但 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,还应持本人结婚证);
(2)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(卫生部、公安部卫妇发【1995】0号《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》)或出生医院补**明;
(3)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(北京市人民 【第49号】令颁布的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》);
(5)在外地出生的婴儿,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一、banli出生登记的条件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,准予随父或母banli出生登记入户。
(一)属计划内新出生的新生儿起名期限,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 在本市区的。
(二)属计划外新出生的,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 在本市区,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。
二、banli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
(一)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,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同意入户证明;父母双方或父(母)一方为现役军人的,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(属随父报出生的,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)。
(二)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,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 簿首页。
(三)父母在国(境)外所生的小孩新生儿起名期限,需提供国(境)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、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《banli 通知》。
(四)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 所生的小孩,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,外地一方失踪(或改嫁)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。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,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、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、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。
(五)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(母)一方为现役军人、另一方 在外地,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,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。
三、banli出生登记的具体手续
(一)符合第二条(一)(二)款情况的人员,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**(或可banli户政业务的派出所)banli出生登记入户手续。
(二)符合第二条(三)(四)(五)款情况的人员,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**(或派出所)banli出生登记入户手续。
1、新生儿出生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(只要取好了名字新生儿起名期限,出院时即可申请;我宝宝当时名字没取好,医院让半个月内送名字,再予以申请)------大约10个工作日可到医院取证明(其实医院很有可能会提前个把工作日办好)
2、到现居住地(没错,是居住地。)居委会开证明---注意带怀孕时办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合同
3、到将入户地的居委会开相关证明(到了那就知道是什么证明了)
注1:父母一方如 不在深圳时: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,不需出具 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入户证明;新生儿出生超一个月,则需(我LG就是非深户,且当时我家宝宝已经出生超一个月了,所以,我们就找我LG 所在地派出所开了宝宝未入当地 的证明)。